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新组建或换届专业委员会的程序安排和注意事项 |
| 1、负责人召集骨干协商专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一般: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4名,秘书长1名(可不设),副秘书长1-2名(可不设),常务委员6-10名(可不设),委员20-30名。 2、委员产生于全国各省或各大区,多种行业和部门,应有覆盖面和代表性,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调整每一届(四年)不得少于1/3人数。 4、常务委员会组成名额数应在委员会组成名额数的1/3之内。 5、秘书长以上在原职位任期不能超过二届,且本届任期满时年龄70周岁以下。 6、本学会会员或理事在本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中担任委员以上职务不能超过二个。已经超过的,自己应选择所保留的专业委员会,超出的可推荐给本省或本单位其它的本学会会员。 7、向各候选委员(必须是我会会员)发通知并填候选委员登记表(参照会员入会登记表格自行设计),需设有本人同意栏、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栏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盖章栏。 8、候选委员会组成名单和会议召开时间、议程等需提前函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协调、批准。组织工作委员会将在一个月之内答复。 9、发通知召开全国学术会或专业委员会会议,最终选举确定委员会的组成并向委员发本专业委员会盖章的证书。 10、将会议纪要和最终确定的专业委员会组成名单在四周内函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 |
链接: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对学会理事的基本要求和管理 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对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