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明     钱宇平
    一、中国人口身体素质
    身体素质是人口素质水平的基础,它包括先天的和出生后生长发育、疾病死亡等因素。
    (一)平均期望寿命
    人口寿命分析是反映人口身体素质的重要指标。解放前,我国居民平均期望寿命只有 35 岁,属于世界上最低的国家之一。建国后,居民期望寿命迅速提高, 40 年间提高了 34 岁,已达到 69 岁,见表 1 。
表 1   中国人口平均期望寿命

年份

地区

合计

解放前

35.0

-

-

1957

11 个省、市

57.0

-

-

1973-1975

全国人口

-

63.6

66.3

1981

1982 年第三次人口普查

67.9

66.4

69.3

1985

国家统计局人口抽样

68.9

67.0

71.0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中国卫生统计提要, 1985

    我国人口平均期望寿命的变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增长速度快。以上海为例,从 1951 年的 44.6 岁到 1987 年的 74.46 岁, 36 年间提高了 30 岁,这个速度比平均期望寿命增长较快的日本还要快。

    2. 平均期望寿命的提高具有不均衡性。由于中国地域辽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反映在平均期望寿命上就出现了提高的不均衡性。根据 1975 年全面调查资料编制的寿命表分析,我国不同地区平均期望寿命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1 )平均期望寿命较高的地区:如上海、天津、北京、黑龙江、辽宁等,其中女性上海居首位,比全国平均期望寿命高 7.67 岁,男性天津名列前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6.15 岁。( 2 )中等水平地区:如浙江、河北、福建、山西、安徽、吉林、内蒙古、江苏、河南、陕西,均略高于全国平均期望寿命,而江西、湖北、宁夏、湖南、青海、新疆则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3 )平均期望寿命较低地区:主要有贵州、四川、西藏、云南。其中四川男性低于全国平均寿命 4.09 岁,贵州女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5.76 岁。全国平均期望寿命,最高与最低的级差为男性 10.2 岁、女性 13.43 岁,充分反映了这种不均衡性。

    3. 平均期望寿命在国际上比较,仍低于发达国家,而在发展中国家中则属于偏高水平。当今世界人口平均期望寿命大为提高,而且最高与最低寿命之间的差距在逐渐缩小。据 1982 年资料表明,全世界人口出生时的期望寿命为 60 岁,说明世界人口身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以 1987 年数字为例,我国人口平均期望寿命比日本低 9 岁,比英、美、法低 7 岁,但比印度高 10 岁,比泰国高 3 岁。

    4. 大城市期望寿命的延长,导致了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出现。如果运用 65 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7 %为老龄化标准,则上海市已于 1982 年率先进入老龄化社会( 7.34 %),北京和天津 1987 年亦分别达到 6.66 %和 6.54 %,短期内即会步入老龄化城市。但如果按照联合国的标准,即 60 岁以上人口占全国人口 10 %以上为老年型国家,则上海、北京、天津均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北京为例, 1987 年底为止, 60 岁以上人口已达到 10.4 %,比原预测的老龄化时间提前了三年。据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负责人 1988 年的发言,我国目前 60 岁以上人口已有 9000 万,约占总人口的 8.4 %,预测 2000 年全国将达到 1.3 亿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 11 %,从而跨入老龄化社会。

    世界上 57 个进入老龄化国家的经历表明,人口老龄化是社会进步的象征,但同时也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我国老年人口迅速增加,劳动结构发生改变,各种老年人问题相继出现,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挑战。

    (二)婴儿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表示每年每千名出生中不满周岁婴儿的死亡数。国内外专家学者均认为这是一个敏感的死亡指标,因为婴儿死亡除婴儿抵抗疾病的能力低外,还与社会制度、经济、卫生条件,尤其是妇幼保健工作的质量有关。因此,该指标不仅是反映居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与医疗卫生保健水平的重要依据。

    解放以来,我国婴儿死亡率的变化及其现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婴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解放前,我国婴儿死亡率高达 200‰ ~ 250‰ ,其中大城市 120‰ 左右,农村及边远地区可高达 300‰ 。解放后,由于大力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健全组织,培训人员,推行新法接生,加强孕产期保健,防治婴幼儿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从而使婴儿死亡率迅速下降。 1952 年北京市城区婴儿死亡率下降至 65.7‰ 。上海市区为 81.17‰ 。 1954 年 14 省市 5 万余人的调查,婴儿死亡率为 138.5‰ , 1958 年 19 省市调查为 80.8‰ ,其中城市 50.8‰ ,农村 89.1‰ 。 1962 年北京市城区为 21.7‰ ,上海市区为 20.69‰ 。 1973 ~ 1975 年全国 29 省、市自治区死亡原因回顾调查结果,婴儿死亡率下降为 47.04‰ 。 1982 年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表明,婴儿死亡率已降至 34.08‰ , 1983 年国家儿童情况抽样调查结果为 30.00‰ 。 1985 年全国 36 个市 72 个县,近 1 亿人口居民死亡原因调查结果婴儿死亡率城市为 14‰ ,农村为 25.1‰ 。 1989 年对 1985 年调查点的调查表明,婴儿死亡率城市已降至 13.8‰ ,农村为 21.7‰ 。

    2. 婴儿死亡率水平相差悬殊。以 1982 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看,北京、上海、天津最低,青海、新疆、西藏最高。除存在上述地区差异外,还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差别,据 1988 年全国卫生统计年报,将城市分为大、中小两类,农村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分为三类地区,则婴儿死亡率大城市为 12.66‰ ,中小城市为 18.08‰ ,一类农村如京、津、沪部分县及江、浙部分县为 21.04‰ ,二类农村如江西、湖北、广东等部分县为 26.27‰ ,三类农村即甘肃、安徽、贵州部分县为 48.8‰ 。近年来,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合作下,对我国边远地区三百个贫困县的初步调查摸底情况看,婴儿死亡率有的可高达 70‰ ~ 90‰ ,一般均在 50‰ 以上,充分反映了我国婴儿死亡率分布不均匀的现状。

    3. 婴儿死因构成发生了明显改变。 50 年代婴儿死因主要为新生儿破伤风, 70 年代主死因为肺炎, 80 年代( 1984 ~ 1986 年上海郊县资料)早产居首,以下依次为肺炎、新生儿窒息、先天畸形和各种意外损伤。以上 5 种原因占整个婴儿死亡率的 69.66 %。 1986 年全国 20 个单位分析了 9815 例新生儿尸检材料,结果发现,新生儿主死因以呼吸系统疾病、畸形和神经系统病最多,约占 82.8 %。

    4. 婴儿死亡率在发展中国家中水平较低,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据 1975 ~ 1980 年资料,全世界每千名活产婴儿中有 97 名死亡,而 19 世纪曾多达 200 名。但当代各个国家婴儿死亡率变动的情况很不一样。婴儿死亡率最低的国家,这个指标均在 10‰ 以下,瑞典是世界上婴儿死亡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只有 7‰ ,日本、芬兰、荷兰 8‰ ,丹麦、挪威、瑞士 9‰ ,法国 10‰ 。它反映这些国家母婴身体健康,医疗保健条件好。但在另一极,至今有些国家婴儿死亡率高得十分惊人,如几内亚 1981 年曾高达 220‰ ,是世界上婴儿死亡率最高的国家。

    (三)粗死亡率和死因构成

    粗死亡率就是全国人口中每年每千人口中的死亡人数。它除受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卫生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外,还与人口的年龄构成有关。一般地讲,老人与婴儿的死亡机会较多。解放前,我国人口粗死亡率高达 20‰ 以上,解放后有了大幅度的降低。到 1978 年已降到历史的最低点( 6.25‰ ),比 1949 年下降了 68 %。我国死亡率的变化有以下几个特点:( 1 ) 1949 年至 1978 年死亡率逐年下降。( 2 ) 1978 年以后由于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开始向老龄化发展,故粗死亡率有所上升,但对死亡率进行标化后仍显下降趋势。( 3 )各个年龄组的死亡率均明显下降。( 4 )死亡率在全国地理分布上存在着明显差异,如东北、东南低,西北、西南高,其中西南四省死亡率均在 9‰ 以上,西北仅次于西南。根据 1973 ~ 1975 年调查资料表明,标化死亡率最高省份为贵州( 10.37‰ ),最低为上海市( 4.53‰ )
,两者相差 1.3 倍。同时,死亡率在城乡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大、中城市标化死亡率平均为 5.32‰ ,小城市为 6.01‰ ,农村为 8.17‰ 。( 5 )我国死亡率水平与国际上比较,虽然与发达国家仍有一定距离,但同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人口死亡率不但下降速度快,幅度大,而且它的转变也很有特点。即所有年龄阶层的死亡率均在迅速下降,同时,婴幼儿死亡率和成年人因传染、感染性疾病致死的比率有了大幅度下降。这些在亚洲是十分引人注目的。

    死因构成比(又称死因谱)及其顺位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主要死因及各类死因构成及其变化。 1975 年在全国 29 个省、市、自治区进行的三年死因回顾调查结果表明,从全国总体情况看,首位死因是心脏病,约占总死亡数的 17.20 %,第二位是呼吸系疾病,占总死亡的 15.70 %。第三位死因是恶性肿瘤,占 10.23 %。前三位死因共占总死亡数的 43.13 %。第四位是意外死亡,占 9.4 %。第五位是消化系疾病,占 8.89 %。急性传染病已退居第六位,占 8.49 %。无论城市抑或农村,心脑血管疾病均占首位死因,急性传染病城市已退居至第八位,农村退至第六位。至 1989 年,城市第一位死因已为恶性肿瘤,占总死亡数的 21.42 %。第二位是脑血管疾病,占总死亡数的 20.94 %。第三位是呼吸系疾病,占 15.96 %。第四位为心脏病,占 15.76 %。第五位是意外伤害和中毒,约占 7.43 %。急性传染病已退居 10 位以后。农村死因顺位依次为呼吸系疾病、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心脏病、损伤和中毒,急性传染病已退居第九位。

    (四)潜在寿命损失年( Potiential Years of Life Lost , PYLL )

    潜在寿命损失年即指人们没有活到期望的寿命而过早死亡,失去为社会继续创造财富和维持家庭生活的时间。用公式表示为:
           e
    PYLL = ∑ aidi
          i=1
式中 e 期望寿命
    i 年龄(组)
    ai 死亡发生在某年龄时,至活到 e 岁时所剩下的年龄
    di 某年龄组的死亡人数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均以死亡率、期望寿命等作为反映居民身体素质状况衡量不同疾病对生命危害的重要指标。但是这些指标有其局限性,它不能区分不同年龄组人群的死亡对寿命造成的损失。从反映的对象看,死亡率多反映老年人群组的死亡情况,是客观地反映。而 PYLL 值则是反映一个国家劳动力人群组损寿的原因,是积极的发现。特别是在一些人口老龄化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劳动力人群的数量和素质。因此,在许多国家的死亡统计中近年又增加了 PYLL 指标,用来衡量各类疾病对 “ 早死 ” 的影响,从预防 “ 早死 ” ,保护劳动力的角度来估计各类疾病的相对作用。

    (五)生长发育水平

    儿童青少年身体发育水平,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儿童青少年健康水平的标志,也是反映一个国家、民族和社会的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生活水平的尺度,更是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人口素质状况的重要方面。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的评价一般从人体的形态与机能两方面进行。形态指标主要有:身高、体重、坐高和胸围。机能指标主要有:脉搏、血压、肺活量和运动能力(如 50 米 跑、引体向上等)。为了对生长发育情况做出科学、准确的评价,各国学者均在探索最佳的评价方法,如指数法、百分位数法与离差法、相关法、体型图法、发育年龄评价方法、生长速度曲线图和综合评价方法等,从发展趋势看,综合评价方法将是今后探索生长发育评价方法的主要方向。

    1985 年卫生部和全国妇联委托中国儿童发展中心和首都儿研所对我国 10 省 7 岁以下儿童体格发育状况进行了调查,这 10 个省是吉林、山西、甘肃、新疆(代表北方)、江苏、四川、江西、湖南、广西、贵州(代表南方),共随机抽取了 57 个县和 18 个城市的 175290 名 0 ~ 7 岁组儿童进行了研究分析。结果发现儿童的生长发育存在着以下差异:

    ( 1 )性别差异。从测量结果看各项形态指标不论城市还是农村男孩均大于女孩,这种差异随着年龄增加而逐渐明显。

    ( 2 )城乡差异。在不同的年龄组其差异是不同的。体重、身高、坐高与头围,不论男孩或女孩出生时相差不大,随着年龄增长,小年龄组差别不大,而稍大年龄组城市明显高于农村。

    ( 3 )地区差异较明显。除头围外,身高、体重、胸围均是北方高于南方。北方经济较发达的省和南方经济较后进的省差别更大。以农村儿童为例,吉林省农村 6 ~ 7 岁组男孩体重为 19.01±1.95 千克,而贵州同年龄组仅为 17.04 千克,相差 1.97 千克。吉林省该年龄组身高为 112.1 厘米,比贵州 106.5 厘米高出 5.6 厘米。这些差别除与地理、气候因素、遗传有关外,亦与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有一定关系。

    人的身体素质是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的,与长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有关。因此,目前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也存在着值得注意的问题。

    ( 1 )发展的不平衡。除了前面述及的地区、民族、性别等发育的不平衡现象外,在形态发育上,人体向纵向生长与横向增长的比例不平衡,有继续向 “ 细长型 ” 即豆芽型发展的趋势。主要是体重不足,比 1979 年调查时更突出。而肥胖问题并不带普遍性。按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用身高标准体重评价营养状况的标准,我国男女学生体重不足者分别占 28.98 %和 36.16 %,而体重超过者仅占 2.67 %和 3.39 %,肥胖者比例更低,约为 0.56 %。

    ( 2 )一些疾病影响着儿童青少年的正常生长发育。像缺铁性贫血,视力不良、沙眼、脊柱侧弯、神经衰弱等患病率较高,应引起足够重视。其中视力不良问题最严重,汉族学生视力不良率竟高达 34.26 %,少数民族平均为 12.50 %。城市重于农村,女生高于男生,且有随年龄增长而升高的趋势,以 13 ~ 17 岁五个年龄组增长较快,最高达 74.67 %。另外其他几种较多见的疾患,如高血压病,青春期的检出率急骤上升,男性略高于女性,地理分布有北高南低,东高西低的趋势。心脏病在汉族学生中以先天性心脏病为主,是风湿性心脏病的 3.9 倍,而少数民族学生则风湿性心脏病高发,是先天性心脏病的 3.7 倍。在大学生中,肝炎、肺结核的检出率有上升趋势。大学生肝炎检出率为 1.08 %,而全国 9 ~ 22 岁检出率仅为 0.61 %;结核病在大学生中检出率为 1.13‰ ,而全国 7 ~ 22 岁检出率为 0.53‰ ,检出率均明显高于全国。

    ( 3 )大多数形态、机能、素质指标落后于发达国家。形态、机能增长速度虽然较快,但平均值仍低于发达国家。仅以日本为例,青春发育突增期的 12 岁和发育基本定型的 22 岁两组的身高、体重、胸围,我国学生除 22 岁女生身高略高于日本外,其余指标均显著低于日本。

    (六)出生缺陷现状

    所谓出生缺陷,是指出生时发现的遗传性疾病和不具遗传倾向的各种先天畸形,而出生缺陷监测往往是指后者。人类胚胎和胎儿的先天畸形往往是孕前或怀孕早期受到不良环境影响的结果,也是早期流产、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和婴幼儿夭折的重要原因,更为重要的是存活的畸形儿不仅本人痛苦,成为人口素质较低的人口,同时给家庭和社会也造成很大的负担。

    过去我国缺乏这方面系统的资料,但是从北京市西城区 1953 年新生儿死因分析资料中,可见与新生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无关的先天性心脏病和先天性畸形的死因顺位上升为第一位,说明先天性心脏病和先天畸形是影响目前新生人口素质的重要原因。

    80 年代以来,为了认真落实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北京医科大学出生缺陷监测中心, 1985 年完成了京津地区出生缺陷的描述流行病学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主持开展了我国南北方出生缺陷监测的协作研究。对 1986 年 10 月 1 日 至 1987 年 9 月 30 日 期间满 28 周,或体重大于 1000 克 的活产、死产及死胎,无论有无畸形均为监测对象,监测结果显示:( 1 )总缺陷率:在 264371 名出生中,总缺陷率为 11.4‰ ( ±0.41 )。采用直接标化法以避免因南、北方省市监测对象居住地构成(城、乡、矿)的差别可能对总缺陷率水平的影响,结果南、北方总缺陷率分别为 10.9‰ 和 11.8‰ ,仍表现为北高南低。( 2 )我国常见先天缺陷种类及其患病率:该监测共发现和登记重要缺陷 105 种(类),其中患病率大于和等于 1.0/ 万者有 30 种(类)。

    南北方危害最大的前五位病种相同,次序不同。北方的畸形中神经管缺损( NTD )最突出,而南方以唇腭裂占首位。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1986 年对 20 个试点县进行了 48089 名出生的出生缺陷监测,发现缺陷儿 309 个,各种畸形 33 种 394 例,总出生缺陷率为 6.43‰ 。男、女出生缺陷率分别为 5.19‰ 和 6.95‰ 。北方和南方出生缺陷率分别为 9.92‰ 和 5.66‰ ,仍呈现北方高于南方的现象,同时,该次监测还发现在北方各月份出生缺陷率有明显差异,即冬春高于夏秋季。而南方则无明显差异。

    1986 年 10 月至 1987 年 9 月,中国出生缺陷监测协作领导小组的报告。在卫生部领导下,对全国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945 所医院,妇幼保健院(所)进行了围产儿出生缺陷监测,初步摸清了我国围产儿素质的现状。( 1 )总出生缺陷率:监测围产儿总数为 1243284 人,其中有出生缺陷 16172 例,总出生缺陷率为 13.07‰ 。山西省最高,为 20.59‰ ,湖北省最低 8.83‰ 。( 2 )出生缺陷种类及分布特征:全国共查出 101 种出生缺陷,其中严重的前五位出生缺陷是:无脑畸形,脑积水,开放性脊柱裂,唇裂合并腭裂,先天性心脏病,双胎及多胎出生缺陷发生率( 19.70‰ )高于单胎( 12.86‰ )。除 597 例围产儿未填性别外,男婴 645273 例,女婴 597192 例,性别不明 222 例。男婴出生缺陷率为 13.10‰ ,女婴为 12.55‰ ,两者存在着显著差异。

    从上述不同的出生缺陷监测结果发现,总出生缺陷率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主要可能是:( 1 )出生缺陷监测在设计、实施和监测方法上存在着差异;( 2 )监测的范围不同,比如,全国出生缺陷监测采用的是监测点监测,即以医院为基础,而其他监测有的是地区性监测,有的测量以医院监测为主,同时还有部分地区性监测。另外,我国监测的结果比美国的结果(以亚特兰大地区 1981 ~ 1983 年缺陷率为 23‰ 为例)要低得多,这是因为国外监测对象内还包括孕周 20 ~ 27 周者,且其 20 %围产儿的监测期可长达 7 天至生后 12 个月。

    (七)残疾人现状

    为预防残疾发生,推进残疾人工作和制定有关的法规、政策、规划和开展科学研究提供可靠的数据,由民政部、卫生部、国家统计局等十个部委协作进行了中国首次残疾人的抽样调查。调查在全国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样本量为 1579316 人,约占全国人口的 1.5‰ 。调查的标准时间为 1987 年 4 月 1 日 零时。调查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病残疾。凡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列为综合残疾,即五类六种残疾。残疾诊断标准以 “ 社会功能障碍为主 ” 的定残原则和尽量与国际通用标准相一致的要求,制定了五类残疾标准。调查采用分层等距整群随机抽样方法,即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分总体,按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文化和卫生水平,进行县、乡、村(区、街道、居委会)三级抽样,以村或居民委员会为抽样群体,全国共调查了 3169 个整群,每群人口平均 500 人。调查采用入户调查的方法,由调查员先行入户调查,运用残疾人筛检表筛选出可疑残疾人,然后由五科专门医师入户定残,共调查了 369448 户。现将主要结果介绍如下:

    1. 调查的情况: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调查了 369448 户, 1579316 人。所得数据为:

    —— 有残疾人的家庭 6602 户,占调查总户数的 18.11 %。
    —— 调查员入户与被调查人口见面 1537455 人。
    —— 调查员筛出可疑残疾人 176888 人。
    —— 医生与可疑残疾人全部见面,经检查、诊断,确定五类残疾和综合残疾 77345 人。

    2. 残疾人的分布现状。

    ( 1 )在全国样本范围内共有残疾人的家庭为 66902 户,占调查总户数的 18.11 %,平均每五户半就有一个残疾人户;调查确定的各类残疾为 77345 人,现残率为 4.9 %,平均每 20 人左右就有一名残疾人。以 1986 年底的全国总人口为基数,按现残率 4.9 %推算总体,全国约有各类残疾人 5164 万人。各类残疾人数见表 2 。从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实际需要量考虑,将综合残疾按残疾种类分解,计入五类单项残疾人数中,可以进一步算得五类残疾的分类现残率(详见表 3 )。

表 2   各类残疾的人数

残疾类别

人数残疾

构成( % )

现残率( 1/1000)

推算总体(万人)

听力语言残疾

26518

34.29

16.79

1770

智力残疾

15235

19.70

9.65

1017

肢体残疾

11305

14.62

7.16

755

视力残疾

11300

14.61

7.15

754

精神病残疾

2907

3.76

1.84

194

综合残疾

10080

13.03

6.38

674

合计

77345

100

48.97

5164

  注:① 调查总人口为 1579316 人
   ② 资料来源:李正等 . 中国 1987 年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 .1989
表 3   五类残疾(含综合残疾)的现残率
残疾类别 残疾人数 现残率(1/1000)
听力语言残疾 34444 21.81
智力残疾 20022 12.68
肢体残疾 15923 10.08
视力残疾 14467 9.16
精神病残疾 3907 2.47
  资料来源:同表 2

    ( 2 )残疾人的性别、年龄分布:调查确定的 77345 名残疾人中,男性 38694 人,女性 38651 人,性别比(女 =100 )为 100.11 。比较调查人口与残疾人口的人口金字塔可以发现二者性别和年龄上的差异。调查人口的金字塔比较规则,而残疾人的图象则呈哑铃状,在 60 ~ 79 岁区间出现凸峰,且女性多于男性,反映我国残疾人老龄化的趋势。

    分类残疾的人口金字塔则呈现不同的图像;智力残疾是正金字塔, 10 ~ 14 岁为高峰年龄组;听力语言残疾和视力残疾为侧金字塔,高峰均在 70 ~ 74 岁组;精神病残疾呈橄榄球状,高峰年龄在 35 ~ 39 岁组;肢体残疾的图像则很不规则。

    ( 3 )残疾人的地区分布:表 4 反映了本次调查的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现残率。为了进一步发现残疾人地区分布的规律,在全国范围内试以直辖市、东南沿海区(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北西边疆区(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广西七省区)、北方内陆区(河南、河北、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七省区)和南方内陆区(四川、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六省)划分,得出了不同地区的现残率(见表 5 )。

    由表 5 可知,不同地区现残率确实存在着明显差异,这可能与不同地区经济文化、卫生等发展情况有关。

    本次调查对市、镇、乡的残疾人情况也作了分析,市、镇、乡现残率分别为 40.30‰ , 44.88‰ , 51.48‰ ,呈上升趋势,说明经济、文化、卫生越不发达的地区残疾现患率越高。分类残疾的市、镇、乡分布,则呈现出新的差异,听力语言、智力、视力和综合残疾的现患率都是农村占首位,这与农村经济、文化、卫生发展水平较低有关;肢体残疾是农村略低于镇、市;精神病残疾则城市居首,可能与高节奏的社会环境有关。

表 4   全国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残率和标化率(略)

省、区、市

调查人数

残疾人数

现疾率( % )

标化率( 1/1000 )

北京

25939

1201

4.63

3.97

天津

20056

861

4.29

3.71

河北

77948

4062

5.21

5.09

山西

50921

2257

4.43

4.47

内蒙古

30358

1282

4.22

4.73

辽宁

51918

2113

4.07

4.10

吉林

35804

2061

5.76

6.68

黑龙江

50605

1774

3.51

3.95

上海

31609

1274

4.03

3.22

江苏

87567

3205

4.80

4.32

浙江

50814

2436

4.79

4.30

安徽

60159

2761

4.59

4.76

福建

50963

2428

4.76

4.98

江西

52145

2357

4.52

4.80

山东

109034

4885

4.48

4.29

河南

117666

6792

5.77

5.70

湖北

61364

3960

6.45

6.44

湖南

80145

3907

4.88

4.92

广东

88531

3500

3.95

3.76

广西

51864

2866

5.53

5.49

四川

145201

7934

5.46

5.53

贵州

40891

1846

4.51

4.67

云南

52219

3318

6.35

6.63

西藏

5314

385

7.21

8.23

陕西

51800

2629

5.08

5.31

甘肃

3742

1909

5.10

5.60

青海

15105

642

4.25

4.75

宁夏

15080

512

3.40

4.04

新疆

30871

1188

3.85

4.11

合计

1579316

77345

4.89

表 5     全国五类地区的残疾人分布

地区类别

省级单位数

调查人口

残疾人数

现残率( 1/1000 )

直辖市

3

77604

3336

42.99

东南沿海区

6

438827

19567

44.59

西北边疆区

7

257035

12874

50.09

北方内陆区

7

365945

18803

51.38

南方内陆区

6

439905

22765

51.75

合计

29

1579316

77345

48.97

    (八)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智力低下

    截止目前为止,共发现单基因遗传病 3000 种以上,染色体疾病 300 多种。常见的遗传性疾病中,多基因疾病占首位( 34.8 %~ 51.3 %),其次是常见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和常见染色体异常疾病。

    1986 ~ 1987 年四川省遗传病流行病学调查协作组又组织了 400 多名专业调查队伍,对四川省普通人群进行了分层整群随机抽样调查,共调查了 126876 人,计算和报告了遗传病和先天畸形的患病率、基因频率和遗传度。共发现遗传性疾病及先天畸形 150 种, 5286 例,总患病率为 416.6/ 万。其中染色体病 7 类, 40 例;单基因病 64 种, 1538 例;多基因病 21 种, 1582 例;原因不明可能与遗传有关的疾病 58 种, 2126 例;其患病率分别为 3.2/ 万; 121.2/ 万; 124.7/ 万和 167.6/ 万。根据获得的 4257 个完整家系(涉及 105 种病,亲属 114011 人),估算了 46 种单基因病的基因频率和 15 种多基因病的遗传性疾病的科学数据。

    对于儿童智力低下,国外于 60 年代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并采取了相应的病因预防措施,使总患病率从 2 %~ 3 %降至 1 %~ 2 %左右。解放前、后我国缺乏这方面的系统资料。 1981 年由卫生部组织陕西省柞水县 0 ~ 14 岁儿童智力低下流行病学调查,并对诊断较为复杂的轻度智力低下进行了分析,并首次在国内提出了 “ 社会 —— 文化型智力低下 ” 的问题。 1982 年由中国儿童发展中心又组织了北京市西城区 0 ~ 14 岁儿童智力低下的流行病学调查,由北京医学院牵头,得到了城市儿童智力低下的现状。

    为了全面掌握我国儿童智力低下现状,我国于 1988 年 5 月 1 日 零时进行了我国首次 0 ~ 14 岁儿童智力低下的调查,由北京医学院牵头,采用分层不等比例多阶段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按全国六大行政区分层,每层选一个省,即四川(西南)、湖北(中南)、黑龙江(东北)、河北(华北)、陕西(西北)、江苏(华东),北京和上海两个直辖市亦参加本调查。全国共调查 85170 人,智力低下者 868 人,患病率为 1.02 %,其中城市患病率为 0.7 %,乡村患病率为 1.43 %,农村高于城市。

    (原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编 . 人口与计划生育课题研究成果汇编 .1992 。本文为原稿第一部分的节录)
[第二军医大学 张天宝]